公证检验制度是我国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公证检验是专业纤检机构代表国家对纤维质量进行质量监控的重要手段。经过建国以来几十年艰苦的探索和实践,逐步建立起适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制度。
2001年8月3日国务院第314号令发布《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立法的形式确立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制度的法律地位,不仅为棉花质量公证检验,而且为毛绒、茧丝、麻类等非棉纤维公证检验提供了法律依据。纤维公证检验制度的建立对维护纤维正常生产流通秩序,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纤维产业、纺织业等相关产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纤维公证检验制度的探索及提出
我国历来十分重视纤维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十分重视各类纤维的质量。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制度是在改革发展的实践中产生的,是加强纤维质量监督工作重要成果。
我国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工作,首先是从棉花质量监督工作开始的。建国初期棉花作为纺织业重要原料属于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物资。为保证棉花质量,保证纺织业的正常发展,1950年11月2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以财经计(轻)字第四八八七号指示批准的《棉花检验工作进行大纲》第三条第3点规定“在客观上有需要,主观上检验机构能力所及的地区,检验机构得指定当地棉花的全部或一部,必须经过检验机构检定品质,以作买卖给价的依据,此项检验称为法定的公证检验”。 逐步开展了棉花公证检验工作,这是我国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工作的开端。
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期,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经历了几起几落,再次因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恢复建设后,纤维质量监督工作逐步走入正轨。也正是在这一时期爆发了“棉花大战”、“羊毛大战”、“蚕茧大战”、“苎麻大战”等纤维原料抢购大战。这些大战的结果都是纤维质量下降,流通秩序混乱,进而导致纺织工业的损失和国家宏观控制上的困难。1996年棉花流通体制改革问题被提到了议事日程上,其中就提到了为保障上市交易的棉花质量,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公证检验。棉花公证检验的提出也正是与“要有完善的质量监督保障系统”的要求相呼应。1997年国办[1997]30号文明确规定从1997年度起,对在交易市场成交的新疆棉花,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公证检验,并明确了公证检验证书是纺织企业向银行申请购棉贷款的质量、数量凭证,是交易双方结算的一个依据。同时明确公证检验不收费。至此公证检验试点工作开始启动,经过一年成功的试点,1998年在国务院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42号)中明确提出,国家逐步推行棉花公证检验制度。一方面,从确保国家对棉花市场有效宏观调控出发,确立了国家储备棉入库、出库强制性公证检验制度;另一方面,对1997年试行的自愿性棉花公证检验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承担公证检验的任务仍然赋予了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该决定提出了要以强化棉花质量监督作为棉花流通体制改革前提之一的指导思想。
非棉纤维公证检验工作首先是从羊毛提出的。1990年7月,中国纤维检验局在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上报国务院《关于加强羊毛质量监督管理的报告》的3条建议中提出“实行羊毛公证检验制度”的意见。1991年中国纤维检验局和原商业部土特产品管理司、纺织工业部生产协调司联合制定《一九九一年羊毛交易会公证检验细则》,规定交易会交易的羊毛必须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进行公证检验。1993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羊毛产销和质量等问题的函》,其中指出“逐步实行公证检验,与国际上的做法一致”。4月原国家技术监督局等6部门联合发布《羊毛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规定公证检验制度,成为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制度的构想雏形。与此同时,1993年原国家技术监督局等5部门印发《关于加强麻类纤维质量管理与质量监督的通知》,也提出“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负责对批量交易的麻纤维进行公证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作为结算的质量凭证”。 2001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要求“干茧交易要逐步实行公证检验制度”。
2000年、2001年两度棉花打假专项斗争,国务院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方案的拟定,使得条例的制定工作与棉花质量监督管理实际工作、国家棉花经济政策的制定工作有效结合,相互促动。条例草案于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8月3日发布。条例以行政法规形式确立了我国国家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制度。
二.纤维公证检验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一)经营棉公证检验
1998年开展了以交易市场为平台的公证检验试点工作,通过交易市场签订的成交合同数量13万吨,而实际公证检验的数量只有5万吨。
通过分析公证检验试点的问题和总结经验,从1999年起围绕着国有大中型棉纺企业开展经营性棉花公证检验,其初衷是:通过一批有影响的大型纺织企业的试点,树立公平交易运行机制的典型,以引导棉业逐步实行公证检验制度;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为国有企业改革和解困创造良好外部条件的要求,通过对企业采购的棉花进行公证检验,达到确保质量、降低成本、帮助企业扭亏解困增效的目的;有效地掌握当前棉花流通的渠道、价格、质量等流通信息,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依据。1999年1月20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关于公布第一批享受国家免费棉花质量公证检验的国有大中型棉纺企业名单的通知》(质技监局监发[1999]19号)。第一批首先确定85家纺织企业,涉及18个省(市),这些企业都是国家和地方省政府十分关注和重点扶持的大中型骨干企业,有着较大的影响和示范作用,当年共检验到厂棉花52.65万吨。
试点以来,棉花公证检验在棉纺行业的影响越来越大,一些地方政府、纺织行业主管部门和棉纺企业纷纷向中纤局申请加入经营性棉花公证检验试点范围,用棉企业及检验数量逐年递增,2000年增加到165家,年检验到厂棉花67.91万吨,2001年增至285家,年检验到厂棉花131.38万吨,2002年增至382家,年检验到厂棉花238.23万吨,2003年增至452家,年检验到厂棉花274.93万吨,2004年增至627家,年检验到厂棉花379.94万吨,2005年增至629家,年检验到厂棉花406.75万吨,2006年增至675家,年检验到厂棉花402.8万吨,目前受检企业已扩大到685家,累积检验到厂棉花2463万吨。
经过几年的摸索和运行,经营棉公证检验形成一套自上而下的工作流程和管理体系,2001年11月27日,中纤局制定并发布《关于印发<经营性棉花国家公证检验工作程序和检验规程>等文件的通知》(中纤局棉发[2001]153号),为经营棉公证检验这项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奠定了基础。
(二)国储棉公证检验
1999年,中纤局会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全国供销合作社、农发行、国家纺织局及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国储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的研究制定工作,1999年9月2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六部委以质技监局政发[1999]211号通知,联合发布了《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办法规定“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国家储备棉公证检验工作,并按照统一领导、统一受理报验、统一制作检验证书、统一经费核算的原则,负责组织实施。地方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具体承担公证检验任务。”办法的出台为以后年度开展国储棉强制性公证检验打下基础。
1999年9月16日,中国纤维检验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棉麻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快1993年度以前入库储备棉公证检验进度的紧急通知》,决定将1993年度以前入库的12.5万吨国储棉轮换出库,要求由专业纤检机构对出库棉花全部实施公证检验,棉花交易市场依据公证检验结果对外报价。中纤局组织16个省市专业纤检机构对涉及14个省、62个储备库的1993年度以前的国储棉开展了公证检验,并于当年的12月底全部完成。
2000年受国内外棉花供求形势的影响,年度初期出现了哄抬棉价、争购棉花资源的局面,为了保证供应,平抑价格,维护正常棉花流通秩序,国家加大了抛售国家储备棉调控市场的力度,同时还组织有关的部门开展对政策性老商品棉清仓查库,为摸清拟出库库存陈棉底数,掌握资源总量,分析供求形势,由专业纤检机构承担对库存陈棉中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棉花进行检查并予以确认,进行剔除。2000年3月21日,原国家计委下发《关于下达第一批国家储备棉、“出疆棉”销售计划的通知》(计经贸[2000]292号),通知明确了拟出库棉花将由中纤局组织公证检验,按公证检验后的等级、重量销售。至2000年9月19日,原国家计委先后六次下达国储棉、出疆棉及老商品棉公证检验任务共计145万吨,专业纤检机构圆满完成了任务。
2001年、2002年、2004年、2008年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分别多次给中纤局下达国储棉公证检验任务。尤其是2008年,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国内纺织行业出口不畅,国家为应对金融危机,稳定国内棉花市场,保护棉农利益,加大了宏观调控力度,先后三次下达国储棉临时收储计划,累计收储新棉272万吨,收储规模之大历史空前,为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实施效果,在时间紧、任务急的情况下,中纤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69家承检机构,驻扎在105个检验库点历时10个月共检验完成国储棉16.3万批、284万吨,确保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效果。
截止目前中纤局组织全国各级专业纤检机构累积检验国储棉、出疆棉、政策性老商品棉共445万吨。
(三)交易商品棉公证检验
作为1997年棉花供应体制改革的产物“全国棉花交易市场”经过几年的运作和发展,于2002年推出了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交易商品棉,旨在解决在当时市场不规范,信用缺失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如果通过交易市场这个平台交易,确保卖方可以及时拿到货款,确保买方可以买到质量有保障的棉花,实现买卖双方资金安全和质量保障两大目标,于是交易市场主动找到中纤局,提出中国纤维检验局组织相应的检验力量为其市场成交的交易商品棉质量把关的要求。经过反复研究和充分准备,2002年12月中纤局启动了交易商品棉公证检验。
(四)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
与此同时,郑州商品交易所也与中纤局联系,咨询棉花标准、检验等方面的问题,并请求在如何确定棉花期货标准化和约、期货交割棉检验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2002年11月7日,中纤局答复河南省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将期货交割棉花纳入公检范围的函》(中纤局棉发[2002]55号),同意将期货交割棉花纳入公证检验范围。2004年5月中纤局发布了《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办法》,6月棉花期货在郑州商品交易所正式开盘,同年10月期货交割棉的公证检验工作正式启动。
(五)茧丝公证检验
2003年1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43号令),确立茧丝质量公证检验制度。
1.生丝公证检验
2004年5月中国纤维检验局印发《关于开展2004年国家生丝公证检验试点工作的通知》(中纤局综发[2004]28号),确定10个生丝主产省区的12个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承担公证检验任务,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江苏苏豪制丝有限公司、苏州东吴丝织有限公司等44家企业成为首批试点企业,同时配发检验规程和工作程序,标志着生丝公证检验工作正式启动。
2.桑蚕干茧公证检验
2007年1月中国纤维检验局印发《关于做好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中纤局综发[2007]2号),决定从2007年起开展桑蚕干茧公证检验试点工作。同年5月,中国纤维检验局发布《经营性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工作规程(试行)》和《茧丝交易市场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试行)》(中纤局综发[2007]47号)。7月发布《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实验室验收细则(试行)》(中纤局综发[2007]60号),9月山东省纤维检验局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实验室通过考核验收,成为国内首家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实验室。截至2009年6月,全国9个桑蚕茧主产区的10个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开展了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工作。
(六)山羊绒公证检验
2003年7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49号令),确立毛绒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制度。2004年4月中国纤维检验局印发《关于开展山羊绒公证检验试点工作的通知》(中纤局综发[2004]24号),确定8个羊绒主产省区、主要加工集散地和主销地的11个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承担公证检验任务,鄂尔多斯、鹿王、雪莲、天山等70余家企业成为首批试点企业,同时配发检验规程和工作程序,标志着山羊绒公证检验工作正式启动。
(七)麻类纤维公证检验
2005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73号令),确立麻类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制度。2005年6月,中国纤维检验局下发《关于开展麻类纤维公证检验试点工作的通知》(中纤局综发[2005]46号),同时配发检验规程和工作程序,标志着麻类纤维公证检验工作正式启动。
三、建立国家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制度的主要成效
(一)国家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制度不断完善
通过制定相关制度,例如制定经营棉、国储棉、交易棉,期货棉及山羊绒、桑蚕干茧、生丝、麻类纤维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监督抽验办法,使公证检验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形成较为完善的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及纤维检测工作体系,确保国家纤维公证检验结果及时、客观和公正,保证了相关交易的质量和数量,并朝着标准化方向发展,为维护纤维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1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建立起棉花、山羊绒、桑蚕干茧、生丝、麻类纤维等大宗天然纤维公证检验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在法规和规章框架下,形成以任务计划为导向,检验规程、工作程序为依据,工作质量监控和经费使用管理为制约,检验证书和质量分析报告为效果的系统管理体系。
(二)达到了控制纤维质量、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的目的
棉花公证检验制度从1997年试点开始、1998年正式推行、1999年全面启动以来,经历了销售方的抵制、购棉方的怀疑、到认可公证检验结果的过程。通过摸索和经验积累,建立起适用于各类公证检验业务的运行机制和检测体系,全国棉花公证检验覆盖率已达到80%以上,公检覆盖面预期目标已经实现,其检验结果已较为准确和客观反映我国国产棉花的品质状况,公证检验营造了公平、公正的交易氛围,为交易双方挽回经济损失,维护了交易双方合法权益,降低用棉企业生产成本,推动了棉花市场体系健康有序的发展。
非棉纤维公证检验制度实施以来,截至2009年6月,共在12个省区57个企业累计检验山羊原绒16003.52吨,占到山羊原绒平均年产量的81.3%,累计检验分梳山羊绒11924.43吨,占到分梳山羊绒平均年加工量的58.7%;在10个省区59个企业累计检验桑蚕干茧47000余吨,占到桑蚕干茧平均年产量的近20%,累计检验生丝7934.54吨,占到年平均缫丝产量的9.8%;在5个省区23个企业累计检验麻类纤维83863吨,其中:累计检验苎麻58405吨,占到苎麻平均年产量的11.4%;累计检验亚麻25458吨,占到亚麻平均年产量的26.5%。
(三)发挥了服务宏观调控和促进地方特色经济发展的作用
国储棉公证检验直接为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服务,棉花公证检验证书作为棉花质量的凭证,在国家进行棉花储备、调控市场时发挥了重要作用,最大程度的保证国家储备棉花的质量和数量,最大限度的降低了国家财政损失,确保了国家宏观调控效果。目前,国储棉公证检验已成为国储棉收储、抛储期间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工作环节,直接影响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效果。
在非棉纤维方面,目前通过定期分析整理、汇总分析公证检验数据结果,中国纤维检验局已发布全国山羊绒和桑蚕干茧质量报告,得到国家农业和商务行业主管部门的关注和肯定,并探索应用到产业政策的制定和调整中。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已分别将毛绒产业和茧丝产业作为当地长期发展的农业重点支柱产业,内蒙古山羊绒公证检验实验室已建立3个,山羊原绒年检验量占到全国检验量的56.1%;广西桑蚕干茧公证检验实验室已运转1个、在建1个,规划建设1个,全部投运后年检验量将达到年全国检验量的19%。
(四)显示了以质论价对非棉纤维价格形成机制的影响
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广西大宗茧丝交易市场两个有形交易市场的桑蚕干茧公证检验量均占其当期交易量的100%,公证检验证书的重量和质量指标信息均作为交易结算的唯一依据,公证检验成为干茧市场交易的必要条件。通过交易市场网上操作、电子交易、集中交收、透明结算的运作机制,以桑蚕干茧公证检验为交易基础、“以质论价”的现货市场交易制度,强化了“以质论价”功能,推动着现代物流产业的健康发展,越来越影响着全国整个茧丝交易价格格局的形成与变化,以质量为杠杆的茧丝价格机制正在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