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维黄宏生昔日污点搅黄35亿借壳 败走华润锦华
发表时间:2013-11-22    作者:徐锐  发表评论()

  创维数字借壳华润锦华遭否,折戟原因是黄宏生早年的违法案底。依据“创维系”庞杂的股权架构,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黄宏生夫妇应该被认定为本次交易的收购人。结合黄宏生的经历,本次交易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其因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项的情形而被限制收购行为。

  低调复出数年之后,本欲通过A股市场开辟“创维系”资本新版图的黄宏生,最终饮恨而归。证监会11月20日披露的并购重组审核结果显示,创维数字借壳华润锦华一事未获证监会发审委通过。

  令人唏嘘的是,创维数字此番借壳上市折戟,恰恰缘于老板黄宏生早年的违法案底。

  黄宏生案底成障碍

  根据重组草案,创维旗下从事机顶盒研发、产销业务的创维数字将作价35亿元置入华润锦华,实现借壳上市。而在“创维系”庞杂的股权架构中,创维RGB持有创维数字70%股权,而港股上市公司创维数码则是创维RGB的间接控股股东,其第一大股东是黄宏生夫妇。

  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对本次重组给出的审核意见中则认为,黄宏生夫妇持有创维数码30%以上的股份,是创维数码的控股股东,而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黄宏生夫妇应该被认定为本次交易的收购人,故本次交易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即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将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结合黄宏生的经历,其应是因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项的情形而被限制收购行为。”一位证券律师对上证报记者称。的确,该条款所限制的是“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自然人,黄宏生数年前的“牢狱之灾”对本次交易构成了实质性障碍。

  公开资料显示,2004年,黄宏生在香港廉署“虎山行”行动中被拘捕,随后于2006年7月被裁定串谋盗窃及诈骗上市公司资产等4项罪名,被判6年监禁,后于2009年7月被保释出狱。

  “上述法律规定在执行期满后的五年内不得收购上市公司,创维数字借壳华润锦华的时点,显然仍在该期限之内。”上述律师称。

  临阵一搏未奏效

  在上述背景下,有市场人士对本次重组的筹划实施进程颇感疑惑。在其看来,黄宏生涉罪入狱早已是既定事实,交易各方及中介机构理应对该事件的影响进行充分预判、评估,为何会忽视这一重大的重组隐患?

  值得注意的细节是,黄宏生、林卫平夫妇虽合计持有创维数码34.53%股权,为其第一大股东,但在华润锦华的重组草案中,却认定创维RGB无实际控制人。从审核结果看,创维方面的“一面之词”最终未获监管层采信。

  记者注意到,事实上,重组相关方早已意识到了黄宏生入狱经历对借壳事宜的影响,且专门就此修改了对于创维RGB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在今年4月披露的重组预案中,公司曾明确认定黄宏生、林卫平夫妇为创维RGB的实际控制人。但今年8月披露的重组草案则“话风突转”,转而列举大量证据及中介机构的法律意见证明创维RGB无实际控制人,颇有“奋力一搏”的意味。

  创维多年来一直致力于分拆机顶盒业务上市,本次受挫令创维数字的借壳前景蒙上阴影。

  颇有意味的是,就在证监会否决该重组方案后,创维数码昨日午间发布公告称,公司正与华润锦华、创维数字少数股东以及华润纺织商讨下一步行动。“当需要时,公司将作出进一步的公告”。如此表述,似乎意味着创维对本次借壳并未彻底放弃。

  不过,据上述律师测算,黄宏生“五年限制期”要到2015年方才解除。面对着这一“硬伤”,如果黄宏生夫妇未来继续担任创维数码控股股东,那么创维数字A股借壳上市的构想短期内将无法实施。

稿件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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