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印染废水排放和综合利用标准》意见稿发布
发表时间:2019-06-12      发表评论()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保护环境,防治污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印染废水排放和综合利用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将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纺织工业是新疆优势资源转换的传统支柱产业和重要的民生产业,更是新疆提高就业容量和就业水平的基础产业,在全国纺织工业体系中也具有独特的重要地位。但是纺织印染行业同样也是典型废水及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工业行业,废水排放具有水量大、染料助剂等有机污染物含量高、盐度高、水质变化大等显著特点,存在潜在的生态环境风险。

  本标准规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兵团)印染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兵团)印染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兵团)印染企业或生产设施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本标准适用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兵团)印染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兵团)印染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水用于工业用水原水、城市杂用水综合利用水污染物浓度限值;印染企业或生产设施排水进入沙漠稳定塘并用于生态林灌溉,以及收集处理印染废水的纺织工业园废水处理厂排水综合利用水污染物浓度建议限值,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GB/T 6920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HJ 828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HJ/T 39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HJ/T 70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氯气校正》、《HJ 505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GB/T 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1903水质色度的测定》等文件。

  本标准污染物项目首先涵盖《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4287-2012)中pH值、化学需氧量(CODCr)、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色度、氨氮、总氮、总磷、二氧化氯、可吸附性有机卤素(AOX)、硫化物、苯胺类、六价铬、总锑等14项指标,同时依据与本标准综合利用密切相关的《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 T18920-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绿地灌溉水质》(GB/T25499-201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02)标准的水质要求,增补嗅、总余氯量两项指标,以保证印染废水处理后用于城市杂用水中的城市绿化、建筑施工与道路清扫、消防、水景类观赏性景观用水的水质感官及消毒要求。此外,依据前述盐度对沙漠水库或稳定塘生态处理效果以及用于生态林灌溉的影响论证,增补全盐量水污染物项目。

  标准中提到,对企业排放废水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控。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采样口,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排污口标志。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纺织印染工业》(HJ 879-2017)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并结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执行。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稿件来源:新疆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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