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茧丝绸办关于国家储备厂丝投放和收储中标复核结果的公告
发表时间:2014-12-20      发表评论()

国家茧丝绸办关于国家储备厂丝投放和收储中标复核结果的公告

国茧协办2014第4号

  根据国茧协办2014年第1号公告规定,2014年12月16日,国家茧丝绸办发布了《关于国家储备厂丝投放和收储中标结果的公告》(国茧协办2014年第3号)。公示期间,国家茧丝绸办与投放和收储代理机构中机国际招标公司接到部分投标方电话及邮件,对中标结果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中机国际招标公司将投标方异议提交价格评审委员会,价格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8日下午,对投标方所提异议进行了复核,现将复核结果公告如下:

  一、广东盛泰丝绸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15:53通过特快专递递交了《国家储备厂丝投标表》,2014年12月11日11:01汇出保证金,且其参加投放三个包的价格均高于公告中的最低中标价格,而未在竞购成功名单中,就此事提出异议。经核查,在第一次价格评审时因代理公司的疏忽,在统计保证金时将其保证金记录遗漏,使其价格未入围。经价格评审委员会复核顺丰快递签收记录和保证金到账记录,确认该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15:53通过顺丰快递递交了《国家储备厂丝投标表》,2014年12月12日14:40保证金到账,该公司提出的异议成立,其提交的投放价格为有效价格,价格评审委员会对国家储备厂丝投放价格重新评审并排序。

  二、个别投标方的投标价格单位为“元/公斤”或最小价格单位保留到个位或最小价格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其投标价格被判定为无效价格,投标方就此提出异议。价格评审委员会认为投标方报价应该严格按照国茧协办2014年第1号公告的要求,仍然维持原评审意见,其投标价格为无效价格。

  三、个别投标方提出本应参加国家储备厂丝的投放,在投标时误填写了国家储备厂丝收储表,投标方以自身不符合国茧协办2014年第1号公告中对参加储备丝入库企业的要求,即“参与储备丝入库投标的企业需为直接从事缫丝生产、加工的丝绸企业,具有稳定的原料来源和规模生产能力,年生产能力为200吨以上”为理由,要求对其投标价格判定无效。价格评审委员会经复核认为,该投标方为《国家茧丝绸办关于公示国家储备厂丝投放和收储潜在投标企业名单的公告》中的投标企业,说明其具有参加国家储备厂丝投放和收储的资格,价格评审委员会仅对其提交的有效法律文件—《国家储备厂丝投标表》进行评审,投标方应对其投标文件负责,其投标价格有效。

 

附件:国家储备厂丝投放中标企业一览表

稿件来源:国家茧丝绸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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