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交易所决定于2013年6月6日增加以下交易商品挂牌交易,内容如下:
商品代码 |
商品名称 |
商品简称 |
上市时间 |
BCAHY |
山羊绒(宏业) |
山羊绒(宏业) |
2013年6月6日 |
首日交易时间:9:00—11:30,13:30—16:00。
交收申报时间:9:00—11:30,13:30—16:15,
中间仓申报时间:16:15—16:30。
2013年6月6日晚夜盘开市报价时间:18:50—18:59。一、山羊绒(宏业)商品代码为BCAHY。
二、山羊绒(宏业)交易的最小交易单位为1公斤,交易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公斤,最小变价单位为1元/公斤。
三、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订立电子交易合同成交价格为商品的净价(即商品不含增值税价格)。
四、交易所收取山羊绒(宏业)交易手续费为0.1%。
五、山羊绒(宏业)的最小交收单位为25公斤,交收手续费为0.1元/公斤。交收申报应当是最小交收单位的整数倍。
六、山羊绒(宏业)当日交收申报时间为9:00~11:30,13:30~16:15(北京时间),中间仓交收申报时间为16:15~16:30(北京时间),当日交收申报未配对成功的交易商可按照渤海商品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收取延期交收补偿金。
七、交收申报成交的买卖双方需按成交当日商品交收价(即当日商品含增值税结算价)支付交收保证金。具体操作规则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山羊绒(宏业)现货交易结算细则》执行。
八、交收申报成交的买、卖双方需按申报交收成交当日商品交收价(即当日商品含增值税结算价)支付货款及开具增值税发票。具体操作规则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山羊绒(宏业)现货交易结算细则》执行。
九、山羊绒(宏业)延期交收补偿金费率为0.08%。
十、当山羊绒(宏业)品种单边总订货量大于10000吨时,每个交易商该交易品种单边订货限额为该合同单边总订货量的20%;当山羊绒(宏业)品种单边总订货量小于或等于10000吨时,每个交易商该交易品种单边订货限额为2000吨。
十一、山羊绒(宏业)用于实物交收的,应当是交易所指定交收品牌的产品。具体的指定交收品牌和差价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二、买卖双方交易商协商一致并向交易所提出协议交收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可进行协议交收。具体操作规则按《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协议交收细则》执行。
十三、山羊绒(宏业)交易的订货保证金为按商品净价计算的合同金额的20%。
十四、山羊绒(宏业)正常交易每日最大涨跌限幅不超过上一交易日不含增值税结算价的±8%。种类 |
颜
色 |
长度() |
细度(m) |
含粗(%) |
含杂(%) |
含绒率(%) |
异色(根/克) |
分梳 |
白 |
34-36 |
15.9 |
0.13 |
0.25 |
95 |
4 |
二、细度、含粗、含杂、回潮、及异色指标符合如下质量指标且其他指标符合标准GB/T18267-2000的分梳山羊绒及未分梳山羊绒可用于替代交收。
其中,分梳山羊绒质量指标如下:
种类 |
颜色 |
长度() |
细度(m) |
含粗(%) |
含杂(%) |
含绒率(%) |
异色(根/克) |
分梳 |
白 |
36-38 |
15.5 |
0.13 |
0.23 |
95 |
2 |
白 |
30-32 |
16.3 |
0.2 |
0.26 |
95 |
5 | |
青 |
36-38 |
16.8 |
0.2 |
0.26 |
95 |
— | |
紫 |
36-38 |
16.8 |
0.2 |
0.26 |
95 |
— |
分梳山羊绒含绒率为山羊绒纯度指标需满足95%,即分梳山羊绒中形态变异的绒纤维含量不超过5%且不含非动物纤维和其他动物纤维。
未分梳山羊绒质量指标如下:
种类 |
颜色 |
长度() |
细度(m) |
含粗(%) |
含杂(%) |
含绒率(%) |
异色(根/克) |
未分梳 |
白 |
36-38 |
15.5 |
0.13 |
0.23 |
35 |
2 |
白 |
34-36 |
15.9 |
0.13 |
0.25 |
35 |
4 | |
白 |
30-32 |
16.3 |
0.2 |
0.26 |
35 |
5 | |
青 |
36-38 |
16.8 |
0.2 |
0.26 |
60 |
— | |
紫 |
36-38 |
16.8 |
0.2 |
0.26 |
60 |
— |
未梳山羊绒的各项质量指标为其检验样品经分梳加工后对应分梳山羊绒的质量指标,含绒率除外;未分梳山羊绒的含绒率为经过分梳后去掉粗毛等杂质的分梳山羊绒质量占未分梳山羊绒质量的百分数。
三、山羊绒交货状态为软包。交收商品对应为未分梳山羊绒时,买方收到货物后,可以委托河北宏业羊绒有限公司进行分梳加工。
买方如有其他包装需求,可与卖方协商解决,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四、每一《仓库存货凭证》对应的山羊绒,应当是同一质量标准的山羊绒。
六、《仓库存货凭证》中分梳山羊绒公定重量=入库过磅重量×1.17/(1+回潮率);未分梳山羊绒公定重量=入库过磅重量×1.17/(1+回潮率)×含绒率。小数点后保留三位,以17%为公定回潮率,卖方货物入库回潮率不超过20%。
七、山羊绒单次交收实物溢短低于公定重量±25公斤。
注:
更多商品交易、交收信息请参阅《渤海商品交易所山羊绒(宏业)现货电子交易合同(示范)》及其附件文档。
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6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