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丰棉花股权转让涉嫌集体资产无偿赠与自然人
发表时间:2012-11-21      发表评论()

  5月17日,证监会公布了湖北银丰棉花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银丰棉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拟公开发行3575万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棉花加工厂改扩建工程项目及仓储、物流、信息系统等。银丰棉花自成立以来,一直从事棉花的收购、加工、贸易、专业仓储物流以及交易市场运营。记者在查阅其招股说明书时发现,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涉嫌将集体资产违规转让给个人,造成集体资产流失。

  高价收购员工股份额外再给分红补贴

  2007年2月6日,银丰棉花制定了《关于股权重组及2005年分红让渡分配实施方案》,公司大股东银丰集团将所持股份2005年度三分之一的红利149万元让渡非经营者群体。这里所谓的“非经营者群体”,是指银丰棉花的部分自然人股东。在具体分配方案中,70.834万元让渡给江新学等34名自然人。

  此前,银丰集团以1元/股的价格从34名自然人手中收购了银丰棉花的股权,而据湖北海信[微博]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鄂海信审字[2007]085号《关于湖北银丰棉花股份有限公司二00六年度经济效益的审核报告》,截至2006年12月末,发行人每股净资产0.61元,股权收购较净资产溢价63%。

  上述的银丰集团将70.834万元的分红让渡给江新学等34名自然人,所用的名义居然是用于补贴银丰集团原值(1元/股)收购该等自然人所持的部分股份与每股净资产(0.61元)之间的差额。

  为何在溢价63%的情况下收购了自然人的股权,反倒还要向自然人补贴原值(1元/股)与每股净资产(0.61元/股)的差额呢?

  资料显示。上文中提到的江新学,正是银丰集团的法定代表人。而湖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通过100%控股控股银丰集团,是银丰棉花的实际控制人。其中,湖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集体所有制企业。

  集体资产转让或违规

  在集体资产与自然人之间的交易,利益明显偏向与自然人的事项,似乎在此之前已有先例。

  早在2004年8月,银丰集团作为主要发起人,联合张卫平等56名自然人以现金出资的方式设立银丰棉花。其中,银丰集团现金出资2472.2万元,张卫平等56人现金出资406万元,同时,银丰集团以每股1元的价格赠与上述56人出资额30%的股份,即121.8万元,直接抵减银丰集团的净资产。

  正如上文中提到,银丰集团由集体所有制企业100%控股,其资产也应属于集体所有,而在成立银丰棉花的过程中,银丰集团却将121.8万元的集体资产赠与张卫平等自然人。

  这种赠与,依据何在?其中是否涉及集体资产流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既然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那么,在涉及资产转让时,至少要经过资产评估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但在银丰棉花的招股说明书中,只说明是“直接抵减银丰集团净资产”,这又置集体利益于何地?

稿件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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