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2年度棉花临时收储预案》,为做好2012年度国储棉入库公证检验工作,我局制定了《2012年度国储棉入库公证检验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中国纤维检验局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2012年度国储棉入库公证检验实施办法
为保证国储棉质量,规范交储行为,满足国储棉入库公证检验和结算需要,根据《2012年度棉花临时收储预案》(以下简称收储预案)、《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预案。
第一章 交储棉花的加工企业资质及生产加工要求
第一条 交储棉花是指2012棉花年度生产加工并经过仪器化公证检验的锯齿细绒棉。
第二条 交储棉花应当是符合国家更新改造规划要求,并验收合格的400型生产设备加工的棉花。
第三条 交储棉花的加工企业应当已通过2012年度质量保证能力前置审查或复查,完成了2012年度仪器化公证检验申报,经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批准公布,在2012年度参加新体制棉花公证检验的棉花加工企业名单范围内。
第四条 加工企业在新年度收购、加工、打包、取样、悬挂条码卡、棉包信息采集、送样、刷唛组批、国储棉报验等环节应当做到:
(一)籽棉收购按质论价、分等分级、一试五定,收购的超水棉应当进行晾晒、烘干等技术处理,安排专职人员挑拣混入籽棉的异纤或通过籽棉异纤清理设备进行排除;
(二)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轧花工艺流程规范加工,不同采摘方式的籽棉应当分开加工,喂花环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异纤混入,超水棉必须启动烘干设备进行烘干处理;
(三)打包环节应当做到标准化,单个棉包重量应当控制在227±10公斤范围,棉包质量标识应当与包内棉花质量相符,棉包包装物料应当符合GB6975-2007《棉花包装》国家标准规定;
(四)取样环节必须严格按照中纤局发布《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加工企业抽样管理办法》规定取样登记,严禁弄虚作假;
(五)通过条码信息管理系统打印生成的条码卡信息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棉包两侧应当悬挂条码卡,其中加工企业名称、加工企业代码应当与中纤局公布的名单一致,生产日期、加工类型、包号、样品管理员注册编号等初始信息应当真实、准确设置,与实际相符;
(六)加工企业应当做到随加工、随送检,送检样品必须真实,并与条码卡、棉包一一对应;
(七)若加工企业名称变更,应当办理完更名手续后,加工生产、送检交储;
(八)棉包刷唛应当符合GB 1103-2007《棉花 细绒棉》国家标准包装标识要求及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公司)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应当做到内容完整,字迹清晰。
(九)加工企业提供的报验材料应当完整准确,原则上报验材料应于实物到库前申报,报验材料包括:仪器化公证检验证书(纸质多包格式)、《申报入储公证检验表》(见附件1,纸质一份和电子版)、合同(复印件)及条码汇总表(电子版)。条码汇总表电子文件为文本格式,通过加工企业信息系统(v1.5及以上版本)导出生成“国储棉专用文件”,电子文件内容是条码号、合同号及批号,其中条码号应与组批实物一致。
第五条 禁止性规定:严禁将无资质企业加工的棉花冒充有资质企业的棉花交储,严禁将上年度籽棉或皮棉冒充新年度棉花交储,严禁将检验不合格的棉花冒充合格棉花交储,严禁将包型不符合要求的棉花通过回包、改包方式重新打包交储,严禁在取样送样环节弄虚作假、调换样品、伪造条码信息,严禁交储转圈棉。
第二章 交储棉花的送检及质量要求
第六条 交储棉花加工完成到送检周期应当不超过两天,加工企业可以要求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上门取样,若检验机构的检验进度不能满足交储要求时,加工企业可以向中纤局申请调整检验机构。
第七条 加工企业应规范取样、统一管理,做好样品登记与交接手续,并对样品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检验机构应安排专人负责样品接收和登记管理,并按照国储棉收储成交时限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安排仪器化公证检验,内地实验室应自收到样品后三日内、新疆地区实验室应自收到样品后五日内发布检验结果,满足加工企业交储需要。
第九条 交储棉花必须按照仪器化公证检验结果组批交储。
第十条 交储棉花应当符合中储棉公司收储规定,每批棉花的品级、包装材质、采摘方式应当相同。
第十一条 交储棉花的质量要求:品级1至4级,长度级27毫米及以上,马克隆值A级、B级和C级C2档,条码在线回潮率或现场实测回潮率塑料包装单包不超过9.0%(不含9.0%)、棉布包装单包不超过10.0%(不含10.0%),异性纤维含量不高于L档。
第十二条 交储时应当本着提高入库和公证检验效率的原则,以合同号为单位集中发运、到库和申报,棉花到库前应当已完成报验,且报验材料完整无误。
第三章 交储棉花的入库公证检验
第十三条 交储棉花验收流程包括初验和公证检验两个环节。
第十四条 中储棉公司负责组织派驻人员或仓库开展初验,包括:棉包包装材料、捆扎材料及包型,棉包标识,条码卡及申报材料。
仓库应当配合检验机构做好现场公证检验,保障现场工作人员安全。
第十五条 原则上仓库初验完毕后,检验机构方可开展公证检验,若遇特殊情况,为提高入库效率,初验和公证检验可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中纤局负责组织检验机构对交储棉花实施公证检验,公证检验包括重量检验和质量核查,公证检验流程本着方便快捷、不重复开包、保证进度的原则制定。
第十七条 检验机构负责受理中储棉公司或仓库报验,负责重量检验、核对棉包信息和质量抽查。
第十八条 检验机构受理报验以合同号为单位受理,对报验材料不完整或存在问题的,检验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中储棉公司或仓库,协调加工企业改正或重新申报。
第十九条 重量检验项目包括毛重、皮重、回潮率、含杂率,其中回潮率检测方法及杂质取样方式根据收储预案要求确定,并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认可。
(一)称重方式为整车过磅和多包过磅,交储棉花不得混批称重,混批运输的应先挑包理批再过磅称重;
(二)皮重检验可以使用企业自带的包装物,用于检验的包装物应当完整并与交储棉包包装材质相同;
(三)杂质检验样品逐批随机抽取,每批抽取3-5个棉包;
(四)回潮率检验采用针插式快速检测仪,单包超过9.0%(含9.0%,塑料包装)或10.0%(含10.0%,棉布包装)的整批剔除;
(五)同批次回潮率检验与重量检验应当同步进行。
第二十条 交储棉包信息采用电子扫描设备逐批、逐包核对,经电子扫描无仪器化公证检验结果或不符合收储要求的棉包剔除处理。
第二十一条 质量抽查项目包括品级、长度、马克隆值、异性纤维。
(一)质量抽查原则不开包取样,检验机构逐批随机从取样窗口取样抽查,并对照交储小样,综合判定抽查结果与仪器化公证检验结果是否相符。取样窗口是加工企业在棉包两侧中部切取仪器化公证检验样品时形成。
(二)个样抽查初步判定交储棉花涉嫌质量问题,检验机构必须及时反馈中储棉公司,确定是否按国家标准规定比例开包取样进一步判定,经比例开包取样判定无质量问题的可以收储,交储单位自行承担复包费用。
(三)交储棉花经比例开包取样判定不符合国储棉收储质量要求的,检验机构出具《2012年度国储棉质量抽查汇总表》(见附件2),同合同号棉花退储处理。凡该企业生产的已到库待检的棉花按国家标准规定比例开包取样抽查。
(四)一批棉花发现两个及以上样品含有异性纤维的,按照中储棉公司规定退储处理。
(五)若取样窗口抽取的样品数量不能满足抽查和杂质检验时,可以从批内其他棉包取样检验。
(六)对2011年度质量抽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加工企业,或加工企业交储的棉花出库时存在质量纠纷的,2012年度交储时按国家标准规定比例取样抽查。
(七)对质量信用C类加工企业交储的棉花加大抽查比例。
第二十二条 现场检验以合同号为单位进行,检验机构应于受理申报后2日内完成现场检验,并办理交接手续。现场结束后2日内发布检验结果,出具检验证书(内地库点一式两份,新疆库点一式三份)。
第二十三条 在库商品棉转交储备棉的,应当符合收储标准要求,报验及验收方式按本办法第三章执行。
第二十四条 交储企业若对抽查结果有异议,可以向中纤局申请复检,中纤局指定检验机构重新抽样检验,并于现场检验结束后5日内作出复检结论。抽样比例10%取样或100%取样,复检申请方确定复检抽样比例。
第二十五条 复检项目:品级、长度、马克隆值。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果一致的,复检申请方承担复检费,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质量问题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加工企业,停止受理该企业国储棉入库申报和仪器化公证检验送检业务。
第二十七条 中纤局将违规企业名单通告国储棉收储相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国储棉收储期间受理涉及棉花质量问题的投诉举报,经调查情况属实的,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2年度国储棉入库公证检验预案》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加工企业应对其生产的棉花质量全程承担责任,对使用弄虚作假等违法手段通过验收的,出库使用中发生质量投诉,经认定问题属实的,中纤局将通告有关部门,加工企业应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方案由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