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关于做好春蚕期间防止工业和农药污染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4-25      发表评论()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生产单位:
  为了确保今年春蚕生产蚕作安全,提高蚕农收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蚕桑生产实际,现就做好春蚕期间防止工业和农药污染(以下简称“两防”)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春蚕生产是我区重点蚕区农民增收的主要经济来源,各级领导要把做好春蚕期间“两防”工作作为实践“三个代表”和为民办实事的具体行动,作为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事来抓,切实加强对蚕桑污染防止工作的领导,及早作出部署,落实“两防”工作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确保辖区范围内蚕桑生产安全。

  二、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各镇和有关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春蚕防止氟污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蚕区的排氟企业以及对蚕桑生产带来影响造成损失的其它污染企业,在春蚕生产期间必须停产30天,即4月25日至5月25日。具体涉及影响蚕桑生产的企业有:一是排氟类生产企业。主要有砖瓦厂(包括土窑)、铝制品厂、水泥厂、玻璃厂等排氟企业;二是农(兽)药生产企业。主要是生产阿维菌素、吡虫林等药品的生产企业。三是对蚕桑生产曾经造成较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三、各镇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对春蚕“两防”工作的领导,及时作出部署,落实防氟工作责任制,确保辖区范围内防氟工作顺利开展。农技部门要加强对农民病虫防治的技术指导和宣传,春蚕生产期间严禁使用有机氮类和菊酯类农药,同时做好春蚕上蔟期间预防稻草蔟具中毒工作。

  四、请区经发、国土、工商等有关部门给予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做好落实砖瓦厂(窑)的停火、防氟技术指导及“两防”宣传等工作。区防氟检查小组将分二次进行检查,第一次检查时间为4月28日,检查标准为窑洞必须撤空;第二次检查时间为5月24日,检查标准为是否提前点火。并对农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五、请以镇为单位,及时将本通知送达有关生产单位,并签好送达回证(样张附后),于4月28日前将回执分别报送给区农林局、区环保分局。

  各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前几年停窑防氟工作经验,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尽快把这几项工作抓紧抓实。要与砖瓦厂(窑)等企业建立考核责任制,凡发现不按时停火或停火期间开窑的,必须严肃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经查实要赔偿经济损失,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湖州市南浔区农林发展局
湖州市环境保护局南浔区分局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稿件来源:湖州市环境保护局南浔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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