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央储备棉轮出竞价交易办法
发表时间:2021-07-02      发表评论()

各涉棉企业: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和2021年中央储备棉轮出公告,中央储备棉轮出通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公开竞价挂牌销售。为此,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制定了《2021年中央储备棉轮出竞价交易办法》(见附件),经有关部门同意,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2021年中央储备棉轮出竞价交易办法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2021年7月2日

2021年中央储备棉轮出竞价交易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央储备棉(以下简称“储备棉”)轮出交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2021年储备棉轮出交易行为,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买方、卖方和储备棉承储仓库等相关各方须遵守此办法。

第二章 交易时间

第三条 轮出交易时间为2021年7月5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的国家法定工作日。每日具体交易时间为15:00开始交易,15:15开始30秒倒计时,15:30开始15秒倒计时,直至闭市。

依据国家有关部门要求,轮出期间,当国内市场棉花现货价格指数连续3个工作日累计跌幅超过500元/吨时,下个工作日起暂停交易;当国内市场棉花现货价格指数连续3个工作日累计不再下跌时,下个工作日重新启动交易。

中国储备棉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公司”)会同交易市场负责跟踪国内市场棉花现货价格指数,并于每个工作日下午17:00通过中国棉花网和中国棉花信息网统一对外公布国内市场棉花现货价格指数。

第三章 交易资格

第四条 储备棉轮出交易的卖方为中储棉公司。

参与储备棉轮出交易的买方为经国家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经营记录,无未处理完毕及涉及储备棉交易纠纷等遗留问题。

参与轮出交易的买方应注册为交易市场交易商。如企业尚未成为交易市场交易商,须按照交易市场有关规定办理入市手续,交易市场相应开通交易权限。

因严重违反本办法和中储棉公司发布的轮出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交易市场有权取消买方参与轮出交易的资格。

第五条 买方通过网络远程参与轮出交易。买方应对其在交易市场的一切交易活动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六条 储备棉轮出通过竞卖交易方式销售。

竞卖交易是指拟销售的储备棉质量和数量等基础数据通过交易市场预先公布后挂牌报价,由符合资格的买方自主加价,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以最高购买价成交,双方通过交易市场签订购销合同的交易方式。

第七条 竞卖交易实行倒计时制。即所有参与交易的买方对当日所有批次的储备棉在规定时间内不再提出任何新的报价,则全场结束竞价,自动成交。

第八条 标准级(3128B)储备棉的销售底价按《中央储备棉轮出销售底价计算公式》确定,非标准级储备棉的销售底价由交易市场按中国棉花协会公布的有关质量差价表计算确定。每日上市数量和实际批次储备棉的销售底价以届时公布的上市数据为准。

买方在销售底价基础上自主加价,每次最小加价幅度为20元/吨。

第九条 成交后,买方与中储棉公司签订《中央储备棉销售合同》,交易市场见证。

第十条 交易的计量单位为“吨”,计价单位为“元/吨”(含增值税)。

第五章 交易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上市交易的轮出储备棉的公证检验数据及时通过交易市场网站发布。

第十二条 储备棉轮出交易资源由国家有关部门委托中储棉公司负责组织,由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按照GB1103.1-2012《棉花第1部分:锯齿加工细绒棉》国家标准组织公证检验,每批储备棉的公证检验证书标示结果作为参与交易和成交结算货款的质量、重量依据。

第十三条 中储棉公司至迟于上市交易1个工作日前,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格式,向交易市场提供拟上市交易的储备棉生产年度、产地、存放仓库、质量、数量、上市日期等基础资料。

依据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如需暂停交易或恢复交易,中储棉公司会同交易市场分别通过中国棉花网和中国棉花信息网及时对外发布公告。

第十四条 交易市场至迟于上市交易前1个工作日对外公布拟上市交易的储备棉资料。

第十五条 交易市场通过官网(www.cnce.cn)“2021年中央储备棉轮出”专栏免费提供交易实时行情服务。

第十六条 交易市场及时将成交情况报送国家有关部门。

第六章 保证金、货款收付和手续费

第十七条 参加储备棉轮出交易的买方须于交易前在交易市场指定账户存放不少于30万元的保证金。交易市场预存交易商的交易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

交易市场只接受本单位的汇款作为交易保证金。为确保保证金及时入账,请在汇款用途里注明交易商代码和“储备棉保证金”字样。

第十八条 交易过程中,买方如保证金不足,将暂停交易,直至补足为止。

第十九条 成交后,交易市场从买方预存保证金中根据成交数量按1000元/吨的标准暂扣其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条 买方须于成交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订《中央储备棉销售合同》,并于成交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成交货款汇至中储棉公司指定的“储备棉结算专户”,否则视为买方违约,交易市场扣除相应合同违约金后,相关批次棉花重新上市交易。

为简化操作手续、提高业务办理效率,买方通过在交易市场提供的电子版《中央储备棉销售合同》上加盖电子印章的方式完成买方签订销售合同的手续,具体办理手续按交易市场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为加快结算速度,减少资金在途时间,买方应按照合同金额汇款,并在汇款备注栏中标注成交合同号。

第二十一条 交易市场根据中储棉公司的通知释放买方履约保证金,或将有关保证金扣为违约金。交易市场定期将违约金划转给中储棉公司,由中储棉公司上交中央财政。

为规范买方行为,凡参与2021年储备棉竞卖交易的买方发生一次违约(按合同计算次数),在扣除履约保证金的基础上暂停交易一周;第二次发生违约,在扣除履约保证金的基础上暂停交易两周;第三次发生违约,在扣除履约保证金的基础上取消其本年度储备棉交易(含轮入和轮出)资格。交易市场通过官网(www.cnce.cn)“2021年中央储备棉轮出”专栏公布违约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交易市场按10元/吨(含税)向成交的买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中储棉公司的交易手续费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交货及提货

第二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外,买方应于有关批次《储备棉出库单》开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含)内提货完毕,承储仓库应及时办理出库有关手续,不得无故拒绝、拖延、阻扰。

买方逾期未提货的,相关棉花转作商品棉管理,具体由买方与承储仓库协商签订商品棉保管合同,并按双方协议执行。

第二十四条 应买方要求,承储仓库应在代办运输、申报车皮计划、搬倒、装运等方面提供必要协助。

第二十五条 储备棉交货和提货过程中,所有票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由提供方负责。

第二十六条 储备棉出库相关费用执行国家有关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准。除双方事先另有约定外,储备棉承储仓库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强行要求买方使用指定的运输工具。

第八章 质量重量保障和交易纠纷处理

第二十七条 买方如对购买的储备棉的质量和重量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储备棉出库单》出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市场提交复检申请,交易市场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及时转交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并抄送中储棉公司,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指定复检机构按申请人申请项目进行复检;超出10个工作日,有关单位不接受复检申请。

已经过公证检验的储备棉可接受公定重量、颜色级、轧工质量、长度、马克隆值、断裂比强度和长度整齐度指数的复检申请。

有关复检程序和结果反馈按照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交易市场接受复检申请的联系电话:010-59338692。

第二十八条 买方在提交复检申请的同时,需将复检费用预存在交易市场储备棉交易保证金账户,或保障买方在交易市场预存的可动用保证金数额足够支付复检费用。

复检费用标准为:只检验质量的,费用标准为58元/吨;只检验重量的,费用标准为42元/吨;同时检验质量和重量的,费用标准为100元/吨。

第二十九条 储备棉的质量复检结果中,颜色级、轧工质量、长度级、马克隆值级、断裂比强度级、长度整齐度指数中任意一项指标与原公证检验结果不一致的,买方可提出退货,如买方选择不退货,仍按原公证检验结果结算货款。

储备棉的重量复检结果与原公定重量检验结果差异在1%及以内的,按原公定重量检验结果结算货款;重量复检结果与原公定重量检验结果差异在1%以上的,买方可提出退货,如买方选择不退货,仍按原公定重量检验结果结算货款。

仓库配合复检发生的搬倒费用(40元/吨)由买方承担。如复检结果与原公证检验结果一致的,有关复检费用由买方承担,否则,买方交易商不承担复检费用。

质量复检结果与原公证检验结果是否一致的标准按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除非发生下列情形,已成交储备棉不予退货。

1、经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认定的掺杂使假;

2、经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复检认定质量或重量与原检验结果不一致的;

3、棉包内部有严重污染、霉变现象。

轮出的储备棉如存在掺杂使假等严重质量问题,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按照《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买方购买的储备棉符合退货条件且买方选择退货,中储棉公司按相关规定办理退货手续。

买方只能按成交时的整“捆”办理退货。

第三十二条 交易市场鼓励交易双方协商解决纠纷,协商不成的可向交易市场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交易双方应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三条 买方可到中储棉公司自行领取《储备棉出库单》(纸质)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委托指定人员凭委托书到中储棉公司办理有关单据和发票的领取手续。

第三十四条 在交易或提货过程中发现交易资料有误时,属于提供资料错误,由中储棉公司负责;属于交易市场数据处理错误,由交易市场负责。因上述原因造成的退货,不作为买方违约处理。

第三十五条 承储仓库和买方的历史债务纠纷,不得与储备棉提货业务挂钩。

第三十六条 买方对所购买储备棉验收无异议后,向中储棉公司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三十七条 交易市场于轮出交易结束后及时向买卖双方交付各种费用清单和发票。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储备棉轮出交易期间,交易市场每日对外公布价格行情、成交量、成交单位、成交价格等信息。公布的价格行情主要包括最高价、最低价、加权平均价等。

第三十九条 储备棉轮出交易过程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交易市场咨询、举报电话:010-59338647、59338695。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交易市场负责制定和解释。

稿件来源:中储棉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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