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临时收储交易保证金的公告(2013年度[收储]第11号)
发表时间:2014-01-14 发表评论()
各交储企业:
根据2013年11月27日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等五部门和单位联合发布的《关于防止投放的国家储备棉出现“转圈棉”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存在“转圈棉”行为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打击力度,经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同意,决定自1月15日起提高国家临时收储交易保证金。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参与国家棉花临时收储交易的交储企业,须在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存放不低于5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交易系统根据成交情况按照每吨500元的标准实时扣划,交储完成后,交易市场依据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的通知释放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如不足,将不能参与收储交易。
二、对经有关部门和单位核实存在“转圈棉”行为的交储企业,50万元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用于对举报人的奖励。
特此公告。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二○一三年一月十四日
稿件来源: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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