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修改棉纺、聚酯类产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说明
发表时间:2013-04-03      发表评论()

  有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1号令)的说明

  2011年3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2011年第9号令,以下简称《目录(2011年本)》),并于201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目录(2011年本)》作为政府引导投资方向,制定和实施财税、金融、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自发布实施以来,对加快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引导投资方向,提升产业发展水平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进一步增强了国民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同时,在《目录(2011年本)》的实施过程中,发现某些条目的文字表述不便于操作或不够细化,急需进一步予以规范;个别重要条目因产业发展的形势变化有必要进行增补等问题。为更好地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进一步增强《目录(2011年本)》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我们认为有必要对《目录(2011年本)》进行适当调整。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目进行了调整,对外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1号令)和《产业结构调整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以下简称《目录(2011年本)(修正)》),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调整只是对目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或部分遗漏的补充,不是目录的全面修订。

  《目录(2011年本)》修正过程中,只是对目录中电力、新能源、核能、钢铁、机械、轻工、纺织、商务服务业、公共安全与应急产品、消防等行业中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共提出了36条修改意见。其中,鼓励类修改7条,新增11条;限制类删除1条,修改10条,新增1条;淘汰类删除2条,修改4条。调整后的《目录(2011年本)(修正)》条目共1408条,其中鼓励类761条,限制类223条,淘汰类424条。

  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1号令第六条聚酯类产品的调整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目录(2011年本)》中的鼓励类“二十、纺织”第1项做出调整。调整后,东部地区的差别化、功能性聚酯(PET)的连续共聚改性、功能性聚酯(PET)及纤维生产等聚酯类的鼓励范围仅限于技术改造。

  主要考虑是:近年来,我国聚酯及涤纶行业发展迅速。目前,我国涤纶产量已超过2800万吨,聚酯及涤纶产量占全球总产量的比重超过60%。由于快速扩张,国内聚酯及涤纶行业同质化竞争加剧,产能过剩问题逐步显现,产业整体效益趋于下降。同时,我国聚酯及涤纶产能约85%高度集中于东部地区,因此不再鼓励东部地区新增产能,重点引导东部地区企业强化对现有产能的升级改造和兼并重组,提高技术水平、质量和效益,降低我国对国际原油的依存度,实现聚酯及涤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可为中西部地区发展预留适度空间。

  关于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1号令第七条棉纺类产品的调整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目录(2011年本)》中的鼓励类“二十、纺织”第6项做出调整。调整后,东部地区对该条内容的鼓励范围仅限于技术改造,不再对新增、扩建项目予以鼓励。

  主要考虑是:我国是棉纺大国,近年来,棉纺工业扩张较快,资源压力不断加大,同质化竞争加剧,行业整体效益趋于下降。我国棉花主产区主要分布在中西部地区,而目前约60%的棉纺产能集中于东部地区,产业布局不尽合理。随着东南沿海地区经济快速发展,东部地区棉纺行业的比较优势已逐步减弱。本次调整鼓励内容,旨在加快推动东部地区棉纺存量产能的结构调整,淘汰一批落后产能,引导东部地区向价值链高端转型升级,推动棉纺织产能向中西部地区转移,优化产业区域布局,并适度对新增棉纺产能加以控制,促进棉纺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稿件来源: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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