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四川省缫丝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3-01      发表评论()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茧丝绸主管部门):

  我厅于2010年初颁发的缫丝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即将到期。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184项、《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的精神,省商务厅定于2012年2-3月开展缫丝企业生产准产证的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复审的基本原则

  调整结构,促进发展;节能环保、淘汰落后;优化程序,服务企业。

  二、组织领导

  全省缫丝企业生产准产证的复审工作由省商务厅负责。复审工作的初审由我厅委托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茧丝绸主管部门)负责,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预审。

  三、报送材料  

  (一)《四川省缫丝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复审申请表》(附件1)和企业情况汇总表(附件2); 

  (二)县(市、区)商务部门预审意见

  (三)市(州)商务部门初审意见; 

  (四)市(州)商务部门转报意见。

  上报资料中请对2010年复审后发生变化的企业予以注明。

  四、复审程序

  (一)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茧丝绸主管部门)收到通知后,立即组织开展复审工作。初审结果3月10日前统一报省商务厅。

  (二)省商务厅对各地上报的缫丝企业申请表等文件逐一文审,确认生产规模,编制缫丝企业准产证编号。

  (三)复审后按规定实行公示制度,有关情况将在四川省商务厅公众网上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省商务厅核准后颁发新证。由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茧丝绸主管部门)统一领取,并将原证书一并收回销毁。

  五、工作要求

  (一)全省复审工作2012年一季度前结束。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茧丝绸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指定专人负责,在复审工作要严格把关,对未按规定达标且不进行整改的企业,在核实情况后,不予通过复审。并报省商务厅注销其缫丝绢纺企业生产准产证书,并由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茧丝绸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二)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茧丝绸主管部门)务于3月10日下班前将企业复审申请以及认定的企业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等相关资料报上报省商务厅,申请表的电子文档发省丝绸协会。

  省商务厅联系人:龙涛 

  电  话:028-83220950

  省丝绸协会联系人:付晓、古小曼

  电  话:028-87668030

  电子邮箱:gxm585858@163.com

  特此通知。

 

四川省商务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稿件来源:四川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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