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确定200型企业延长过渡期的相关问题
发表时间:2011-09-07 发表评论()
为贯彻落实国家《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2010年度全国棉花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积极引导、扶大限小、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的原则,经省政府同意,湖北省发改委、工商局、质监局联合发布《关于我省200型棉花加工企业延长过渡期相关问题的通知》(鄂发改财贸〔2011〕1296号),对我省200型棉花加工企业延长过渡期的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延长过渡期的时间安排
对具有棉花加工资格,且2009、2010年两年内保持正常加工经营的企业,经工商部门复查合格,可适当延长过渡期,最晚不超过2014棉花年度结束,在延长过渡期内统一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由省辖市政府尽快统一提出本地200型企业退出时间表和工作安排,有条件的地方应尽快安排退出。
二、企业延长过渡期的审核程序和办法
符合延长过渡期条件的200型企业,于2011年10月底前向当地县级工商局提出延长过渡期申请。县级工商局对申请企业按原资格认定条件进行复查初审,由市工商局复查审核。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加工资格,收回《湖北省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证》,责令企业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三、企业延长过渡期必备的条件
(1)企业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在有效期内,有《湖北省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证》原件和2009-2010年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2)具备省纤检局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湖北省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前置审查合格证》原件(含过渡期)。
(3)符合原资格认定条件,具体包括: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性企业注册资本和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
2、具有与棉花收购、加工数量相适应的收购、仓储场地设施。籽棉收购场区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露天货场和仓储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
3、除具有棉花收购企业的质量检测仪器外,还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加工机械设备,并经地市级专业纤检机构检查验收认可。
4、具有经省级专业纤检机构考核合格的棉检员2名以上。经省级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轧花、打包技术人员2名以上。
5、必须配备与棉花收购、加工数量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和一定数量的消防人员,并经县(市)级以上的公安消防部门检查验收认可。
四、延长过渡期期间的有关要求
各有关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200型、400型企业的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过渡期内的“积极引导、扶大限小”的政策措施,鼓励支持400型企业对200型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引导200型企业做好棉花收购和销售业务或转营其他产业,密切关注200型、400型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力争在过渡期内实现平稳过渡。
一、企业延长过渡期的时间安排
对具有棉花加工资格,且2009、2010年两年内保持正常加工经营的企业,经工商部门复查合格,可适当延长过渡期,最晚不超过2014棉花年度结束,在延长过渡期内统一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由省辖市政府尽快统一提出本地200型企业退出时间表和工作安排,有条件的地方应尽快安排退出。
二、企业延长过渡期的审核程序和办法
符合延长过渡期条件的200型企业,于2011年10月底前向当地县级工商局提出延长过渡期申请。县级工商局对申请企业按原资格认定条件进行复查初审,由市工商局复查审核。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加工资格,收回《湖北省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证》,责令企业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三、企业延长过渡期必备的条件
(1)企业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在有效期内,有《湖北省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证》原件和2009-2010年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2)具备省纤检局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湖北省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前置审查合格证》原件(含过渡期)。
(3)符合原资格认定条件,具体包括: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性企业注册资本和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
2、具有与棉花收购、加工数量相适应的收购、仓储场地设施。籽棉收购场区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露天货场和仓储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
3、除具有棉花收购企业的质量检测仪器外,还应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加工机械设备,并经地市级专业纤检机构检查验收认可。
4、具有经省级专业纤检机构考核合格的棉检员2名以上。经省级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轧花、打包技术人员2名以上。
5、必须配备与棉花收购、加工数量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和一定数量的消防人员,并经县(市)级以上的公安消防部门检查验收认可。
四、延长过渡期期间的有关要求
各有关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200型、400型企业的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过渡期内的“积极引导、扶大限小”的政策措施,鼓励支持400型企业对200型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引导200型企业做好棉花收购和销售业务或转营其他产业,密切关注200型、400型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力争在过渡期内实现平稳过渡。
稿件来源:湖北省棉花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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