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达股份:董事会重大事项公告
发表时间:2011-01-25      发表评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1年 1月 24日,国家商务部发布 2011年第 3号《关于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公告。商务部曾于 2010年 4月 22日发布立案公告,应中石化巴陵分公司和石家庄炼化分公司代表国内己内酰胺产业的申请,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期为 2009年 1月 1日至 2009年 12月 31日。现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存在倾销,中国己内酰胺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 2011年 1月 25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4.3%-25.5%)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锦纶 6产业链从上至下分别为己内酰胺、锦纶 6切片、锦纶6纤维以及织造印染。己内酰胺主要用于生产锦纶 6切片,并进一步用于制作成锦纶 6纤维和尼龙 6工程塑料等,广泛应用在毛纺、针织、机织、渔业、轮胎、工程塑料、薄膜以及复合材料等领域。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337100。

  2009年国内己内酰胺总用量为 93万吨,国产 33.06万吨,进口 60.13万吨,进口依存度为 64.6%。己内酰胺为本公司主要原料,2010年 1-11月,本公司进口采购量约 11万吨,其中一般贸易方式进口 7.94万吨。

  商务部对己内酰胺反倾销的初裁结果,将对本公司进口原材料产生比较大的负面影响,除直接减少本公司原料进口采购渠道,不利公司产品品质稳定外;如本公司向原产于欧盟和美国进口己内酰胺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购货金额(4.3%-25.5%)相应的反倾销保证金,直接增加公司原材料采购成本,影响公司利润。公司将采取综合措施积极应对,力争降低反倾销的负面影响。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并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 1月 25日

稿件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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