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件
新政发〔2010〕99号
关于加快自治区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区是国家纺织业基地,纺织业是我区传统产业,是实施优势资源转换战略和新型工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就业、发展县域经济、增加种棉农民的收入发挥着重要作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纺织业的改革和发展,采取了一系列支持纺织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区纺织工业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产能规模不断扩大,结构调整取得明显成效,装备水平和产品档次有了较大提高。但是,由于我区纺织产品远离主销市场,加之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较弱、新产品开发能力不足,产业链短、产品附加值较低,影响了我区纺织工业的进一步发展。
为努力实现与国家纺织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对接,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振兴我区纺织业,充分利用我区优势资源,推进新疆优质棉纱、棉布、棉纺织品和服装加工基地建设,构建跨区域协同发展的产业链,尽快把我区建成依托内地面向中亚及至欧洲的纺织品服装出口加工基地和区域性国际商贸中心,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决定加大对纺织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鼓励纺织企业深化改革、努力实现产业资源整合,促进纺织企业实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加大产品研发和技术产品投入,增强新技术产品、高附加值产品的开发能力和生产能力,提高产品的档次和水平,进一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现就支持自治区纺织业发展的财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纺织企业(包括棉纺、毛纺、麻纺、化纤和服装。下同)实施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开发下游产品并获得金融机构贷款支持的,经企业申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经信委给予贴息资金支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经信委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的资金,对在自治区境内新办的纺织企业予以支持。
二、在国家棉花、棉纱运输补贴的基础上,从2011年起,对自治区棉纺织企业以新疆棉花为原料生产并到内地销区销售的32支以上(含32支)的纱,自治区财政厅每年给予每吨200元的出疆运输费用补贴; 32支以下的,自治区财政厅每年给予每吨100元的出疆运输费用补贴。
三、对自治区境内的纺织企业,自2011年起,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在2011年-2015期间,对企业有重大技术改造、扩大规模、生产工艺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经过自治区财税部门和自治区纺织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认定后,自认定之日起,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四、为鼓励纺织企业实现产业整合和优势资源的合理利用,自2011年至2015年,对自治区境内规模以上现有和新成立的纺织企业免征5年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根据国家西部大开发有关规定,自2011年起,凡属于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纺织企业,在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5年地方分享部分。
六、对在自治区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目录范围内的纺织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期满后,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可以继续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或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七、国有纺织企业改制改组过程中整体转让企业产权的,免征营业税;国有纺织企业重组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转让持有的产权时,免征营业税。
自治区对纺织企业减免的税收,企业应主要用于提高职工工资和技术更新改造、产品升级换代等。
具体事宜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