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宁:论我国《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法制化意义
发表时间:2010-03-11    作者:中国纤检  发表评论()

  2001年7月26日《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经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8月3日朱镕基总理签署国务院第314号令发布实施。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管理农产品质量的重要行政法规。其发布和实施是我国质量法制建设的一项重大成果,标志着我国纤维质量监督工作从此步入了法制轨道,同时也成为新中国专业纤检事业发展的里程碑。

  一、《条例》确立了纤维质量法治的若干重要制度

  《条例》总结了我国纤维质量监督管理经验,并借鉴国外纤维质量监督管理的先进做法,确立了几项重要制度:

  (一)棉花加工经营资格认定制度。

  棉花加工经营资格认定制度,是申请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的主体,经资格认定机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并对符合规定的经营者颁发资格证书,准予其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的一项制度。这是一项行政许可制度。《条例》规定棉花加工经营资格认定制度,是为了保护棉花资源和提高棉花整体质量水平,防止棉花加工企业一哄而上而确立的一项市场准入制度。通过对棉花加工经营单位的质量保证能力、管理制度、经营场所、资金等情况的审查,授予具备规定条件的经营者合法经营的权利,同时把质量保证能力差、不重视质量管理、不能保证棉花质量的经营者拒之门外,既是对棉花质量的保证措施,也是对合法经营的维护。棉花加工经营资格认定工作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等共同完成。

  (二)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制度。

  纤维质量公证检验是指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纤维的质量、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公证检验证书的活动。有关纤维公证检验的法规规定、技术规范和公证检验的管理规定等构成纤维公证检验制度。纤维质量公证检验是我国借鉴国外先进的棉花质量管理经验,加强纤维质量监督管理的一项具体措施。我国从1997年开始实施棉花公证检验试点后,棉花质量稳中有升,棉纺织企业的用棉质量基本得到保证,取得了预期效果。为巩固和扩大这一做法的成果,使其成为保证我国纤维质量的长效机制之一,《条例》将纤维公证检验确定为我国纤维质量监督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并对纤维公证检验的形式和环节作了原则规定,明确了纤维公证检验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为这一制度的顺利实施和不断完善奠定了法律基础。

  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的性质与一般质量检验不同,它是国家对纤维的质量、数量进行监控的一种手段,是质量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纤维质量公证检验证书除交与当事人作为质量数量凭证外,还是掌握纤维质量、数量和支付国家储备棉所需费用的依据,也是国家制定纤维政策、进行纤维宏观调控的依据之一。同时,公证检验活动还是发现纤维质量违法行为的有效手段。公证检验的执行者是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由国家的检测机构而不是商业性的检测机构来承担纤维公证检验,检验经费由国家财政支出,是保证公证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的重要举措。《条例》规定,我国目前对经营性棉花实行自愿性公证检验和对国家储备棉实行强制性公证检验;其他天然纤维比照执行。国家储备棉强制性公证检验工作,由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统一领导、统一受理报验、统一制作检验证书、统一经费核算,地方专业纤检机构承担具体的公证检验任务。

  (三)、纤维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纤维质量监督检查是指纤维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在纤维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经营活动的场所,对国家纤维质量公证检验以外的纤维的质量和经营者履行质量义务情况实施检查的活动。《条例》确立的纤维监督检查制度不同于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监督抽查制度,是根据天然纤维生产流通特点确定的,针对天然纤维生产周期长、品质易变异、交易链条长等情况,采取的对生产流通各重要环节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一项有效质量监督制度。监督检查的内容是:纤维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纤维标识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等。《条例》规定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纤维流通的全过程实施质量监督,并赋予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四项行政强制权力:现场检查权、调查权、查阅复制单据账册资料权、查封扣押权。保证了纤维在流通过程中其质量在有效的监督控制之下。

  (四)、监督抽验制度。

  为了确保纤维质量国家公证检验的准确性,公正性,《条例》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对经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的纤维组织实施监督抽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经纤维质量公证检验的纤维组织监督抽验。监督抽验制度是一项技术考核制度和内部监督制度。监督抽验对作好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它是考察纤维质量公证检验机构的工作质量的措施之一。通过监督抽验,可以发现公证检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解决,完善公证检验制度建设。其次,它对公证检验具有技术上的指导作用,市场经济下,纤维的流通范围很大,要保证公证检验结果的权威性,就要做到技术稳定、检验准确,目光一致。再次,任何工作都要有监督制约机制,通过监督抽验的方法,加强对公证检验工作的监督,有利于保持承检机构的公正性。

  (五)救济制度。

  为了保护纤维经营者和纺织企业等纤维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证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和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公平公正,《条例》规定了救济制度,包括技术救济和司法救济。当纤维经营者、用棉企业对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和纤维质量监督检查中实施检验的结果有异议时,依法应先向省级纤维质量监督机构或中国纤维检验局申请复检。如果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条例》规定一次复检为终局复检,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时,以司法救济加以解决。《棉花条例》充分考虑了影响纤维检验结果的因素复杂多样这一现状,同时规定技术救济和司法救济,即可以消除当事人对纤维监督中检验措施的误解,树立当事人对国家检验制度的信心,最大限度保护纤维检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又从管理手段和法律手段上起到了规范纤维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行为的作用。

  除以上几项制度外,《条例》还对举报、罚缴分离等制度作出了规定。

  二、条例发布成效显著

  (一)纤维质量法规体系基本建立。

  2001年以来,随着《条例》的发布,纤维质量监督法规体系逐步建立,法律制度和有关措施不断完善。2001年《条例》)的出台,不仅为棉花、毛绒、茧丝、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依法开展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为纤维质量法制建设打下了基础。2001年以来先后制订了《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使得我国纤维质量法规体系基本建立。

  (二)执法机构和队伍逐步建立健全,纤检执法基础建设不断加强。

  《条例》出台有力地促进了行政执法基础建设。截至2007年底,全国已有的各级专业纤检机构共147个(其中省级29个、地市级105个、县级13个),省级机构已经基本建立了案审、法制、案件承办三个执法机构,基本做到审办分离,省以下单位也确定了归口管理部门;经过多年的培训和实践,全国已有持证的纤检执法人员2193名,其中在执法岗位的1485名,这是一支懂法律、有纤维检验经验、通晓纤检专业知识、深谙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的优秀执法队伍。

  (三)纤维及絮用纤维制品打假成绩显著。

  《条例》出台以来,各级专业纤检机构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纤维质量职能,作为纤维尤其是棉花打假及絮用纤维制品打假(俗称“黑心棉”打假)主力军,大力开展专项打假行动,严厉打击了质量违法行为。2001年组织开展了大规模的棉花打假专项行动;同年起又在全国组织开展絮用纤维制品专项打假行动;2003年抗击“非典”战斗中,大力开展纱布、口罩、防护服等卫生用品的执法打假行动。通过上述专项行动和日常执法活动,严厉打击了纤维及相关制品的质量违法行为。

  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至2008年,全国专业纤检机构在纤维及其制品质量监督执法打假工作中,共出动执法人员70.59万人次,检查各类企业、场所25.31万个,办理案件5.18万件,涉案金额近 30.32亿元,端掉制假窝点4732个,罚没款总计7.3亿元,向有关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272件,曝光案件约1553件。
一方面通过执法打假、尤其是棉花打假,使得曾经十分猖獗的棉花掺杂使假活动得到了有效治理。2000-2005年,棉花掺杂使假案件占当年棉花案件总量之比分别为56.83%、10.20%、7.70%、7.84%、2.74%、2.28%,呈明显下降趋势;2006年之后很少有恶性棉花质量案件发生,棉花企业一般质量问题发生几率也明显下降,企业质保能力、质量意识、法制观念逐步提高。流通秩序明显改善,保护了棉花流通体制改革成果。通过加强非棉纤维质量执法工作,毛麻茧丝等纤维质量得到了保证。纤维质量执法打假有力地促进了纤维产业纺织业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在絮用纤维制品执法打假工作中,通过完善和落实制度措施,巩固拓展集团购买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控,强化重点区域监管,加大再加工纤维整治力度,组织专项打假行动,积极研究建立质量监管新制度等,有效地遏制了成规模制售劣质絮用纤维制品严重违法行为,不仅有力的保证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同时也净化了市场,对企业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四)建立国家纤维公证检验制度取得明显成效。

  通过1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建立起棉花、山羊绒、桑蚕干茧、生丝、麻类纤维等大宗天然纤维公证检验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在行政技术法规和规章框架下,整章建制,建立了系统的业务技术规范;加强技术基础建设,建立了现代化的检测手段和优秀的检测力量;强化业务管理规范了工作,提高了工作质量和效率。逐步形成了统一规范科学高效的工作机制和完整系统的管理体系。

  国家纤维质量公证检验制度的优越性逐步体现:

  一是达到了控制纤维质量、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的目的,全国棉花公证检验覆盖率已达到80%以上,其检验结果已较为准确和客观反映我国国产棉花的品质状况。非棉纤维公证检验制度实施以来,目前山羊原绒和分梳绒公检,分别占平均年产量的81.3%和平均年分梳加工量的58.7%;桑蚕干茧和生丝公检,分别占到干茧平均年产量的近20%和年平均缫丝产量的9.8%;苎麻和亚麻公检,分别占其平均年产量的11.4%和26.5%。公证检验证书作为交易结价的质量数量凭证,营造了公平、公正的交易氛围,为交易双方挽回经济损失,维护了交易双方合法权益,降低纺织企业生产成本,推动了纤维市场体系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是发挥了服务宏观调控和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的作用。国储棉公证检验直接为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服务,棉花公证检验证书作为棉花质量的凭证,在国家进行棉花储备、调控市场时发挥了重要作用,最大程度地保证国家储备棉花的质量和数量,最大限度的降低了国家财政损失,确保了国家宏观调控效果。在非棉纤维方面,目前通过定期分析整理、汇总分析公证检验数据结果,中国纤维检验局已发布全国山羊绒和桑蚕干茧质量报告,得到国家农业和商务行业主管部门的关注和肯定,并探索应用到产业政策的制定和调整中。国家纤维公证检验制度对有效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是促进了各类纤维市场的健康发展。多年来随着棉花,茧丝等现货和期货交易市场国家纤维公证检验工作的逐步开展,公证检验成为市场交易的必要条件,公证检验证书的重量和质量指标信息均作为交易结算的依据。通过交易市场网上操作、电子交易、集中交收、透明结算等的运作机制,强化了以质论价、公平交易功能。不仅规范了市场,防止了信用缺失,而且推动着现代物流产业各类纤维市场的健康发展。

  总之,《条例》是在我国纤维流通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在棉花质量问题十分突出、流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之时发布的。它的发布解决了作为纺织原料的纤维农产品质量监管法制不健全的问题,为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对规范纤维经营者质量行为,规范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保护纤维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以及保证纤维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促进纤维产业和纺织业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作者单位:中国纤维检验局)

稿件来源:王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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