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氨纶反倾销案公司更名公告
发表时间:2010-02-04      发表评论()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0年第6号

  【发布日期】2010-02-04

  【实施日期】2010-02-05

  2006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7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新加坡、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其中,日本OPELONTEX公司(OPELONTEXCo.,Ltd.)的反倾销税率是12.87%。2009年12月3日,日本TorayOpelontex公司(TorayOpelontexCo.,Ltd.)向商务部提交申请,请求继承日本OPELONTEX公司在氨纶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并提交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记录、变更登记证明、经营管理、生产设备、供货关系、客户基础以及相关公证和我驻日本大使馆(领馆)的认证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2009年12月15日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中国大陆氨纶产业。在规定时间内,中国大陆氨纶产业未提出异议。

  经审查,现有证据材料表明日本TorayOpelontex公司名称变更符合日本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前后关于氨纶的经营管理、生产设备、供应商关系、客户基础以及管理层人员等均未发生变化。

  据此,商务部决定:

  一、由日本TorayOpelontex公司继承日本OPELONTEX公司在氨纶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12.87%的反倾销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二、以日本OPELONTEX公司名称向中国大陆出口的氨纶产品,适用氨纶反倾销措施中其他日本公司所适用的61.00%的反倾销税税率。

  本公告自2010年2月5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

稿件来源:商务部公平贸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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