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应对欧盟聚酯高强力纱反倾销案取得较好结果
发表时间:2010-12-06    作者:公平贸易局  发表评论()

  12月1日,欧盟发布公告,对我聚酯高强力纱反倾销案正式终裁。我浙江海利得公司和杭州华春化纤公司反倾销税率为零,浙江古纤道等其他合作企业企业税率为5.1-5.5%,苏州东方公司以及其他企业税率为9.8%。

  欧盟于2009年9月8日对我高强力聚酯纱发起反倾销调查,2010年6月2日初裁,征收临时反倾销税0-9.3%。9月份的终裁披露中,大部分应诉企业税率调低至5%左右,但苏州东方及其他未应诉企业统一税率为14.3%。在终裁中,欧方将最终反倾销税率再次下调至10%以内,这一措施对我企业对欧出口的影响有限。

稿件来源: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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